損害賠償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原簡字,111年度,10號
TTEV,111,東原簡,10,2023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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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東原簡字第10號
原 告 陳婉君

陳婉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扶助律師
原 告 陳德正陳鵬中之承受訴訟人)

被 告 蔡美嬌
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扶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陳德正為原告陳鵬中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陳鵬中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4月13日死亡,其繼承 人為陳德正,有臺東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1年9月6日東成功戶字第111 0002308號函檢附之陳鵬中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、家事事件 (繼承事件)公告查詢結果可稽。依前揭規定,即應由陳德 正為陳鵬中之承受訴訟人,承受訴訟,惟陳德正迄未聲明承 受訴訟,爰依職權裁定命陳德正陳鵬中之承受訴訟人,續 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王品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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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