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東勞簡字第6號
原 告 余清秀
訴訟代理人 陳健治
廖頌熙扶助律師
被 告 王土水即鸞山森林文化企業社
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
被 告 王健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,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當事 人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王土水即鸞山森林文化企業社之訴訟代理人 於民國112年2月3日當庭以本件案情繁雜之理由,聲請本件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而原告、被告王健華均表示同意,經核 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