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勞簡字,111年度,6號
TTEV,111,東勞簡,6,20230210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東勞簡字第6號
原 告 余清秀
訴訟代理人 陳健治
廖頌熙扶助律師
被 告 王土水鸞山森林文化企業社

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
被 告 王健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,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當事 人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王土水鸞山森林文化企業社之訴訟代理人 於民國112年2月3日當庭以本件案情繁雜之理由,聲請本件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而原告、被告王健華均表示同意,經核 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王品涵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