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東原簡字第1號
原 告 黃元靖
被 告 陳連發
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扶助律師
被 告 陳秀英
陳連光
陳保羅(原名陳連國)
陳連信
陳秀妹
高春惠(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)
陳嘉慧(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)
陳夢智(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)
陳緗琳(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)
陳人豪(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)
陳志明(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)
陳以諾(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
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五行關於「張仕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陳連順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