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2年度,60號
TNEV,112,南簡補,60,20230223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
原 告 孫治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尤良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32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鈞雅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