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救字第3號
聲 請 人 蕭慶華
相 對 人 沈李月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 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 許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及台南市安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憑。另 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(本院112年度南 簡補字第43號案件受理),經核聲請人所提事證,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。綜上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並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