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建簡字第3號
原 告 展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筱芸
一、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積騏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,400元,應繳裁判
費1,3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830
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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