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2年度,47號
TNEV,112,南小補,47,2023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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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林華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素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,796元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
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侯明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惠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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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