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1年度,795號
TNEV,111,南簡,795,202302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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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795號
原 告 王宏樹


被 告 梁元文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
1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00,0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,
930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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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