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南簡字第1308號
原 告 王家秀
被 告 王家富
王家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王家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王家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家富負擔百分之四十三,由被告王家安負擔百
分之三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,但被告王家富如以新臺幣壹拾肆
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聲明:⒈被告王家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24,581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。⒉被告王家安應給付原告24,581元,及自起訴狀繕
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⒊願供
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並主張如下:
㈠兩造繼承王學足所留如附表所示財產(下稱系爭遺產)後,因
被告拒絕辦理繼承,原告只好先委由地政士辦理登記為公同
共有。嗣系爭遺產經法院判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
,被告仍不肯辦理,原告只好再委由地政士辦理分割繼承登
記。原告委由地政士辦理登記所花費金額共28,000元,爰依
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9,333元【計算式
:28,000÷3=9,333。四捨五入至個位數】。
㈡原告代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土地地價稅5,340元,爰依
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被告分別給付1,780元【計算式:5
,340÷3=1,780】。
㈢原告代繳如附表編號7所示國有地租金40,404元,爰依不當得
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被告各給付13,468元【計算式:40,404÷3
=13,468】。
㈣被告王家富將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6所示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
)出租,月收租金60,000元,自王學足死亡翌日即110年4月
26日起算15個月,租金共900,000元,原告依應繼分比例計
算應分得租金3分之1,爰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富給付30
0,000元等語。
二、被告王家富聲明:⒈原告之訴駁回。⒉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
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並答辯如下:
㈠原告應盡扶養義務,才有資格繼承;原告於王學足死亡後不
願商議如何辦理繼承登記,獨自委託代書辦理繼承登記;房
屋是伊單獨所有,也不應該辦理稅籍變更,故伊不同意給付
代書費用。
㈡伊對地價稅沒有爭執,願意給付此部分費用3分之1。
㈢辦理申請承租國有地時,伊為了讓父親王學足高興,才會以
王學足的名義去申請承租,王學足過世後,應該由伊單獨辦
理繼續承租才對;原告擅自繳納租金,才導致伊無法繳納租
金,由於伊認為自己應該繳納全部租金,故願意返還代繳租
金13,468元。
㈣系爭房屋租金本來是每月20,000元,後來漲到每月25,000元
,但該房屋均係由伊興建而原始取得所有權,原告無從繼承
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,自不得請求伊返還相當
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。
三、被告王家安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並答辯如下:
㈠原告應盡扶養義務,才有資格繼承。原告未曾與伊商量即委
託代書辦理登記。房屋是被告王家富出資興建,也不應該辦
理稅籍變更,故伊不同意給付代書費用。
㈡伊對地價稅沒有爭執,願給付此部分費用3分之1。
㈢代繳國有地租金部分與伊無關,故拒絕給付。
四、不爭執事項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被告王家安請求辦理繼
承登記等事件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
確定,故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遺產業經判決按應繼分比
例(原告及被告王家富與王家安各3分之1)分割為分別共有
。
五、兩造間爭點
㈠原告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分別請求被告王家富及王家安分
攤返還代書費用9,333元,有無理由?
㈡原告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分別請求被告王家富及王家安分
攤返還地價稅1,780元,有無理由?
㈢原告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分別請求被告王家富及王家安分
攤返還國有地租金13,468元,有無理由?
㈣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富償還占有(出租)系爭房屋
利益300,000元,有無理由?
六、法院的判斷
㈠未受委任,並無義務,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,其管理應依本
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,以有利於本人方法為之;無法律
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;不當
得利之受領人,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,如本於該利益更有
所取得者,並應返還,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
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;受領人於受領時,知無法律上之原因
或其後知之者,應將受領時所得利益,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
時現存利益,附加利息,一併償還;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
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;民法第172條
、第179條前段、第181條、第182條第2項及第1153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
㈡茲就原告得否請求分攤返還代書費、稅金、國有地租金及償
還出租利益論述如下:
⒈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富及王家安各分攤返還代書
費用9,333元,為有理由。
⑴原告雖主張其先後委任地政士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繼承
登記,係為被告管理事務而得請求被告償還代書費。惟
原告為系爭遺產公同共有人,本得單獨以自己名義申請
登記為公同共有,嗣系爭遺產經法院裁判分割為分別共
有後,原告亦得持確定判決單獨申請分割繼承登記,故
原告實際上係為自己委由地政士辦理登記,縱被告因原
告委由地政士辦理登記而同受利益,亦難認原告有為被
告管理事務之意思。從而,原告先後委由地政士辦理繼
承登記及分割繼承登記,均不構成無因管理。原告依無
因管理請求被告分攤償還代書費,尚非有據。
⑵兩造繼承王學足所留系爭遺產後,由原告委由地政士辦
理登記為公同共有,嗣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遺產經
法院判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,亦係由原告委
由地政士辦理分割繼承登記,原告為此支付代書費用共
28,000元等事實,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收據影本2紙在
卷可稽(見調解卷第19頁至第21頁),足堪認定。兩造
繼承王學足所留系爭遺產,應繼分比例均相等,辦理繼
承登記或分割繼承登記時,亦應平均分擔所需費用,始
符公平原則。茲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登記利益,致
原告因獨自負擔委託代辦費用而受有損害,原告自得依
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其利益。然該利益依性質不能返
還,故應償還其價額。本院審酌該利益核與代辦費用及
應繼分比例緊密相關,原告所提費用數額亦與行情相當
,認以此為基礎估算償還價額,應屬適當。準此,原告
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各給付9,333元【計算式:28,000÷3
=9,333。四捨五入至個位數】,洵屬有據。
⒉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富及王家安各分攤返還地價
稅1,780元,為有理由。
⑴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
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;民事訴訟法第
384條定有明文。
⑵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均稱:「關於育樂段303地號等兩筆土
地地價稅5340元沒有爭執,願意給付此部分費用三分之
一」(見本院卷第77頁)等語而已為認諾,本院自應本
於該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故原告請求被告王家富
及王家安各分攤返還地價稅1,780元,為有理由。
⒊原告依不當得利被告王家富分攤返還國有地租金13,468元
,為有理由。原告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被告王家安
分攤返還國有地租金13,468元,為無理由。
⑴原告依不當得利被告王家富分攤返還國有地租金13,468
元,為有理由。
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
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;民事訴訟
法第384條定有明文。
②被告王家富於言詞辯論時既稱:「既然我認為是我自
己一個人承租,應該繳納全部租金,原告也已經代為
繳納,所以我願意返還原告此部分請求金額13468元…
…即使……認定我還沒有合法承租該國有地,我還是願
意給付這部分費用」(見本院卷第77頁)等語而已為認
諾,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而為被告王家富敗訴之判決
,故原告請求被告王家富分攤返還國有地租金13,468
元,為有理由。
⑵原告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被告王家安分攤返還國
有地租金13,468元,為無理由。
①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、代物清償、提存、抵
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,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;連
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因清償、代物清償、提存、抵銷
或混同,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,得向他債務人請求
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,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;前項情
形,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,承受債權人之權利,但
不得有害於債權人利益;數人負同一債務,而其給付
不可分者,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;民法第274條
、第281條、第292條定有明文。
②王學足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國有地所成立租賃契約
,於王學足死亡後由兩造繼承而共同承受,在遺產分
割或依約變更前,仍為兩造公同共有而屬不可分之債
權債務關係。該租賃契約未經法院裁判分割,業經本
院核閱卷宗確認無訛(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50號
民事卷宗第61頁至第67頁)。依被告所為答辯,可知
被告均不同意將該租賃契約承租人直接變更為兩造,
原告復未能證明該租賃契約業經分割而消滅公同共有
關係(例如:兩造協議先該租賃契約關係分割而消滅
公同共有關係,並依約直接將承租人合法變更為兩造
),本院自僅能認定該租賃契約仍然維持公同共有關
係。
③兩造繼承該租賃契約所應負給付國有地租金債務,因
維持公同共有關係而屬不可分之債,原告亦應負連帶
責任,故原告係因其就國有地租金債務負連帶責任而
繳納租金,難認有為被告王家安管理事務之意思,不
構成無因管理。被告王家安雖因原告已為清償國有地
租金債務而同免責任,惟原告仍得向被告王家安請求
償還應分擔部分,並在該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權利
,故被告王家安實際上未因此獲得利益,只是國有地
租金債權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移轉至原告而已,亦與
不當得利有別。從而,原告依通知繳納國有地租金,
核與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要件尚有不符。原告依無因
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安分攤償還國有地租金
,均非有據。
⒋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富償還占有(出租)系爭房
屋利益125,000元,為有理由。
⑴系爭房屋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按應繼分比例(原告及被告
王家富與王家安各3分之1)分割為分別共有,為兩造所
不爭執,並經核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50號民事卷
宗確認無訛,當堪認定。被告王家富固稱系爭房屋係伊
興建而取得所有權,提出房屋照片、收據、函文、通知
書、報價單、戶籍登記簿謄本、住戶資料、繳款書、名
片、診斷證明書、勞動契約暨費用計算表、異動清冊暨
異動索引、民事判決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建物登記
第一類謄本、存款憑條、工程簡報、對話紀錄等件影本
為證(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71頁、第129頁至第185頁)
。惟被告王家富若抗辯系爭房屋不屬王學足遺產而非分
割標的,當應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50號事件訴訟程
序提出抗辯,而非遲於本件訴訟程序始就此再為爭執。
系爭房屋既經本院判決確定按應繼分比例(原告及被告
王家富與王家安各3分之1)分割為分別共有,被告王家
富即受判決確定力拘束,不得就該判決結果再為不同主
張或抗辯。
⑵系爭房屋於王學足死亡後由被告王家富持續占有並出租
他人使用,業據被告王家富坦承:「系爭房屋是我租給
別人沒有錯」(見本院卷第77頁)等語明確,自堪認定
。被告王家富未得原告同意,亦無其他法律權源,逾越
其應有部分就系爭房屋全部為使用收益,因此受有不當
得利並致原告受有損害,原告自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返
還不當得利。然該利益依性質不能返還,故應償還其價
額。被告王家富占有系爭房屋,按月收取租金20,000元
至25,000元,經被告王家富坦承:「大約已經租了7、8
年,租金本來是每月2萬元,後來漲到每月2萬5千元」
(見本院卷第77頁)等語無訛。本院審酌被告王家富雖
未具狀陳報漲價日期(參本院卷第77頁),惟被告王家
富於繼承發生時已將系爭房屋出租多年,原告復未曾證
明被告王家富每月收取租金60,000元,致本院無從率信
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等情狀,認被告王家富占有系爭房
屋所受利益價額,應以漲價後數額即25,000元估算,較
為適當。準此,原告依不當得利得請求被告償還金額應
為125,000元【計算式:25,000元/月×15個月÷3=125,000
元】。原告逾此部分數額所為請求,則屬無據。
七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富及王家安各分攤
返還代書費用9,333元,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富及王家
安各分攤返還地價稅1,780元,依不當得利被告王家富分攤
返還國有地租金13,468元,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富償還
占有(出租)系爭房屋利益125,000元,暨均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(被告王家富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11年8月
17日、被告王家安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11年8月29日
,見調解卷第51頁至第53頁)起清償日止,按法定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原告依不當得利或無
因管理請求被告王家安分攤返還國有地租金13,468元,依不
當得利請求被告王家富償還占有系爭房屋利益175,000元,
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,按法定週年利率5%
計算之利息,則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八、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依
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,無庸再依原告聲明而命其供擔保後准予假執行;被告王家
富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
當之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假執行之聲請
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,應予駁回。
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85條第1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
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曾盈靜
【附表】
編號 遺產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762/100000 2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0巷0號房屋 全部 4 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號房屋 全部 5 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號房屋 全部 6 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號房屋 全部 7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承租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