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
被 告 吳慈玲
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95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2 年2 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徐安傑
書記官 李佳芮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李佳芮
法 官 徐安傑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