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1年度,1752號
TNEV,111,南小,1752,202302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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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字第1752號
上 訴 人 彭振杰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榮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216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周玉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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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