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懲等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更一字,111年度,10號
TPBA,111,訴更一,10,2023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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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
原 告 陳佑軒

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
被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

代 表 人 巫建輝指揮官

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
王璿
黃仲銘
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等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辯論
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
開準備程序,並定112年3月15日9時30分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
法 官 林 淑 婷
法 官 吳 坤 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何 閣 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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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