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處分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全字,111年度,70號
TPBA,111,全,70,202302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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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1年度全字第70號
聲 請 人 蕭仁俊


廖家麟


許名宏

康裕民

邱益福

陳志豪

林祐良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
謝孟羽律師
曾彥傑律師
相 對 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

代 表 人 李進勇
訴訟代理人 賴錦珖
陳宗蔚
唐效鈞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
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訴訟代理人「賴錦光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賴錦珖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(裁定)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 亦同,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,就有關 當事人欄相對人訴訟代理人「賴錦光」之記載,核係「賴錦



珖」之誤,此有相對人所提行政訴訟委任狀可據(見本院卷 第445頁);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顯然錯 誤,惟係誤寫,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9 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
法 官 羅月君
法 官 黃翊哲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芸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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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