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82號
原 告 林宴夙
楊濠隆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蔣萬安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宋旻駿
游捷安
張雨新 律師
參 加 人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張亞惠
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
陳威駿 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 人 陳泓達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蔣萬安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: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第178條規 定: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。」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 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之代表人為柯文哲,嗣於民國111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同年12月1日宣判,判決書則 於同年月9日送達被告後,被告之代表人於同年12月25日變 更為蔣萬安,有被告機關網站網頁資料可佐,原告於同年月 27日具狀聲明上訴,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揆諸首揭 說明,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
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
法 官 林學晴
法 官 郭淑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倩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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