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38號
原 告 陳哲斌
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代 表 人 石崇良(署長)
訴訟代理人 江玉蘋(兼送達代收人)
林德銘
李維芯
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,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石崇良為承受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,應由取得權 限者承受訴訟,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。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機關代表人原為李伯璋,嗣於民國 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、112年2月1日判決,被告機關 代表人則於112年1月31日變更為石崇良,業據被告機關新任 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依法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周泰德
法 官 彭康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