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9年度,1171號
TPBA,109,訴,1171,202302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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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171號
上 訴 人 內政部
代 表 人 林右昌(部長)

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
被上訴 人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

代 表 人 雷倩(主委)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,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
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承受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,應由取得權 限者承受訴訟,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。二、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,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原為徐國勇;嗣 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、111年11月9日判決 ,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則於111年12月6日變更為花敬群,復於 112年1月31日變更為林右昌,均業據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,依法應為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月  14 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 楊得君
  法 官  周泰德
法 官  彭康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月  14   日 書記官 陳可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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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