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337號
TPEV,112,北補,337,2023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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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337號
原 告 游尚騄
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參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。依民事
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官逸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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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