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300號
原 告 江敏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恩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