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92號
TPEV,112,北補,292,2023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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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92號
原 告 李成雲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逸皓李俊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,987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
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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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