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33號
原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
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
林伊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9,839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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