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221號
TPEV,112,北補,221,20230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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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221號
原 告 林宏洋

被 告 李祖榮

兼法定代理
李慕華
李思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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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