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187號
TPEV,112,北補,187,20230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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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187號
原 告 楊佳璋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漢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00,000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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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