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175號
TPEV,112,北補,175,2023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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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175號
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
原 告 李漢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進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
0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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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