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100號
原 告 郭欽富
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契約不
成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;另原
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「智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人員」之
真實姓名、年籍及住所或居所,起訴不合程式。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
上開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並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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