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2276號
TPEV,112,北簡,2276,20230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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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2276號
原 告 魏國榮
訴訟代理人 黃菘苗

被 告 劉玟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伍拾伍
元(系爭建物價額核定如附件,以原告權利範圍二分之一計算,
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
元,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
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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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