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2274號
TPEV,112,北簡,2274,2023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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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2274號
原 告 黠可創意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柯昶宇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顧得服務股份有限
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10,000元,應繳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,0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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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黠可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