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2158號
TPEV,112,北簡,2158,2023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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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2158號
原 告 游玫燕


訴訟代理人 蕭桂芬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貴裕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0,00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已繳2,000元,尚應補繳2,520
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
並應提出系爭房地自民國109年2月起即遭被告4人所占用,及系
爭房地每月租金為6萬元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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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