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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209號
TPEV,112,北簡,209,20230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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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209號
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姝
被 告 林麗華
訴訟代理人 莊艾潔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;起 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林麗華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3,580元,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月30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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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