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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1462號
TPEV,112,北簡,1462,2023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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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462號
原 告 北國榮星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崔嘉傑
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
複 代理 人 邱幸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壽美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林壽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,應繳裁判
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
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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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