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431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
兼
送達代收人 王敬富
被 告 歐台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歐台安 返還借款等語,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「基隆市七堵區」,此 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-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上開法 條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既未提出本院確有 本件管轄之依據,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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