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司補字,112年度,781號
TPEV,112,北司補,781,2023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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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司補字第781號
聲 請 人 陳莘昀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晉嘉等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因聲請
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3
4,053元,應徵聲請費2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
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
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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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