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2691號
TPEV,111,北補,2691,2023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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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691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
訴訟代理人 鄭雅篷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傳偉、張金山阮金鑾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1萬6,7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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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