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37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卿子
陳彥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錫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0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6萬3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