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報酬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3613號
TPEV,111,北簡,3613,202302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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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361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孫文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弘烈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,8
00元,上訴人未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
額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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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