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4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星辰貿易即張顯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麗梅間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25,378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,645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