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1年度,5768號
TPEV,111,北小,5768,2023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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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小字第5768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
兼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
被 告 羅立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惟原 告於民國112年2月6日遞狀至本院撤回訴訟,有原告提出之 民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據,茲將本件再開辯論,以利兩造後 續程序之進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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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