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1年度,5337號
TPEV,111,北小,5337,2023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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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北小字第533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
被 告 莊曜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3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訴訟費用計算書
項    目 金 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1,000元
合    計    1,0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3  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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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