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5號
原 告 簡琇萍
兼訴訟代理人 吳偉斌
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江謝紹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下午 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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