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簡字第16480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曹淑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卿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6萬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,44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