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新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亞如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峯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00萬元,應徵上訴審裁
判費16萬3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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