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725號
TCEV,112,中補,725,2023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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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725號
原 告 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


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
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
被 告 王義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
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廖純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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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