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693號
TCEV,112,中補,693,2023022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693號

原 告 李語宸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展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,00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準備
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及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(記
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