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686號
TCEV,112,中補,686,2023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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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686號
原 告 張豪蒼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俐錞發支付
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
,6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2,15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郭妙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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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