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646號
TCEV,112,中補,646,20230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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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646號
原 告 臺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


上列當事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所
為之裁定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新臺幣2201元」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1701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月  24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張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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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