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646號
原 告 臺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
原告與被告張子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6,82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哲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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