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611號
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東村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2,598元,應
繳裁判費2,3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82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慧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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