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599號
原 告 慶禾小富都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江松珠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健煌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5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4,00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,49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