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583號
TCEV,112,中補,583,2023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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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583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
被 告 陳重宇

法定代理人 趙彩恩
陳宏昭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重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
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
9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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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