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538號
TCEV,112,中補,538,2023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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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538號
原 告 邱重諭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俐錞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343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700 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廖純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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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