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504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
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巫子敬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2938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479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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